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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结束消费品召回监管内容

更新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990

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对于“谁是消费者召回的这个*责任人"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了明确规定。
  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该规定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对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文规定,应当召回但是未能召回的有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消费者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领域,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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